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德、智、体各方面表现进行量化评价的一种方法,其宗旨是引导学生以学为主,德、智、体全面发展,成为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。
第二条 综合测评内容包括学生上学年九月至当年八月(含八月)之间(即一学年度)的品德行为表现、学业表现和文体表现三个方面。综合测评成绩由品德行为表现、学业表现和文体表现三个单项构成,每个单项分为基本分和附加分两部分。
第三条 综合测评是评定奖学金的重要依据。
第四条 综合测评成绩计算方法为德、智、体各计100分, 其所占百分比分别为20%、70%、10%。各项乘以相应的比例后相加之和为综合测评总分。
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西安外国语大学学籍的在册本科生。
第二章 品行表现测评
第六条 品德行为分占综合测评总分的20%。品德行为分由基本分与附加分组成,基本分满分为70分,附加分满分为 30分。
计算公式为:(基本分+附加分)x20%
第七条 品德行为表现的附加分满分为30分,包括若干项奖励和处罚分,计算公式为:
本人原始附加分(奖励分-处罚分)/参评单位最高原始附加分×30
(如本测评单位个人附加分最高者分值小于或等于30分,本 单位参评人员可直接将本人原始附加分看作品德行为表现附加分 进行计算,可不用再使用上述公式进行计算)
(一)奖励分评分细则
1.社会工作加分
在本学年度担任以下社会工作满一年,且尽职尽责的,由其 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给予加分奖励:
(1) 5-6分:校团委委员;校团委直属学生组织(校学生会、校社团联合会、校大学生艺术团、青年志愿者总队、新媒体发展中心、创新创业联合会、国旗护卫队等,以下简称“校团委直属学生组织”)主席团成员、秘书长、团长(副团长)、队长(副队长)、主任(副主任);学院团工委(团总支)副书记、 学生会主席团成员。
(2) 3-4分:校团委直属学生组织部长(副部长);学院团工委(团总支)部长(副部长)、学生会部长(副部长)、社团联合会部长(副部长)、 学生艺术团部长(副部长)、志愿者分队队长(副队长)及各部门负责人;年级学生会主席团成员;年级团总支书记;党(团)支部书记(副书记)、班长、院刊主编。
(3) 2-3分:校团委直属学生组织干事、院团工委(团总支)各部门干事(部员);校、院学生会、社团联合会、大学生艺术团干事;党(团)支部委员、班委会委员、宿舍长;院刊编辑、记者。
(4) 身兼多职者,按最高职务计分,各职务均能履行职责并有突出表现者,经学院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审定,可酌情另加1 -2分。
(5) 学生干部不履行职责、工作马虎、同学反映意见比较多的,经年级测评小组审议通过,可酌情减1-2分;学生干部工作极不负责、同学反映意见比较强烈的,经年级素质测评小组审定通过可不给予社会工作加分。
(6) 学生干部因特殊原因任职满一学期不满一学年者,按 其职务等级分数的50%计算。
2. 当学年参加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活动加分
(1) 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、政府见习和各类非学术专业类的校园文化竞赛活动,以及在学校和学院组织的以思想教育为主题的社会实践调查报告、征文等比赛,参加院级活动的加0.5分,校级加1分,省级以上加2分;
参加竞赛获奖的同学可另获加分奖励:获国家级一、二、三 等奖及优秀奖分别加8、6、4、2分;省级一、二、三等奖及优秀奖分别加4、3、2、1分;校级一、二、三等奖分别加2、1.5、1分;院级一、二、三等奖分别加1.5、1、0.5分。优秀奖(仅 指不分等级的比赛)按各级别的二等奖计。同一活动或同一文章只计最高分。
(2) 积极为校广播站